赖祖泗

赖祖泗列传

赖祖泗(1930~1994年),德化县大铭乡琼溪村人,195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赤水区委会秘书,德化县委农村工作部秘书,琼溪乡支部书记,双翰公社委员会第二书记,葛坑公社社长、书记,美湖公社委员会书记,德化县公安局教导员,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

赖祖泗于1952年10月参加工作。1960年,整风整社,他在赤水公社党委副书记任上,被下放劳动,七个月后始复原职。

“文革”中,祖泗遭受严重摧残。1979年12月23日,中共德化县委研究决定给予彻底平反,恢复政治名誉。1980年被派到北京参加中央攻法干校学习。

祖泗铭记着刚参加革命工作时母亲对他说的话:“该得的才得,不该得的一毫都不能得”。这一家训,促使他平素与其家属约法:“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礼品、钱物”。他任检察长十多年来,对求情、送礼者,采取“教育、拒收、送回”三部曲,以法谢“情”、拒“礼”。

近年来,德化山城刮起了架屋风。祖泗还住在又小又矮、土木结构、五十年代建的旧营房。1990年,省检察院领导来县院检查工作时,顺便察看了祖泗的“府第”后,深为感叹。祖泗一家六口人就挤在这不足60平方米的平屋里。

1984年,祖泗在城关东郊王厝山申请了290平方米的山地准备建房,因未能凑足款项实施基建,至1989年,一位买主一再表示肯多出价款成交,但祖泗坚持按原价(590元)将地皮退还原单位。是年底,组织上又在寨头新村规划区内为他申批180平方米的地皮,但他缺乏资金,又一次决定把申请的地皮按原价让给院里盖集体宿舍。

六十年代初,祖泗家属的户口被迁回原籍,子女的户口至1984年才落实政策得以回城落户。几个子女只有一个正式工,其他均为合同工、临时工。祖泗1952年参加工作,曾在德化3个乡和公安局、检察院任职,人头熟,同事、部下多,但他不以职谋利。他常教育子女:“我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谋不得半点私利!”

1981年底,检察机关侦查原国营葛坑杯场场长、党支部副书记林某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套购倒卖巨额木材,涉及三省一市一案。侦查中,有些人劝告祖泗:“林某是上头重用人物,与你又曾是同事......”。祖泗不为所动,毅然批捕这个木材投机倒把团伙案首犯。

1989年6月,他外甥的一名儿子涉嫌盗窍案,收容审查后由祖泗亲手批捕。亲戚纷纷前来说情,埋怨、讽刺。对此,祖泗对亲戚作了推心置腹的疏导:“法律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咱亲戚归亲戚,法律归法律,不能因我是检察长而减罪犯的刑,这样一来,你犯罪,我违法,罪上加罪。”对类似这种亲戚的人犯罪,祖泗从来没有对办案人员言及过他们的关系。于是,办案人员可以在不受任何压力、干扰的情况下,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秉公办案。祖泗任职期间,亲戚、乡亲、老上级、老同事、老部下、老同学犯罪,他同样依法批捕,从不袒护。当地百姓称他为铁面无私、只认“法”字的“黑老包”。

1990年5月,县检察院办理一名原乡党委书记利用职权接受巨额贿赂案。收审后,个别人为其减冤叫屈。“德化的经济犯罪案件,远不如沿海地区,赖祖泗这样起劲搞专案,是有野心......”等流言诋毁祖泗。祖泗冲种种干扰、阻力,亲临发案地,与办案人员一起调查取证,及时组织力量重点突破。同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案情,自觉接受监督。

赖祖泗忍辱负重,忠于职守。三年间(1988~1990年),带领检察人员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88件110人,追缴赃款赃物价值106万多元。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赖祖泗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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