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寺院的组織和制度

第三節 寺院的組織和制度

古印度僧伽是佛教僧侶團體,僧侶居住的地方是“僧伽藍摩”,簡稱“伽藍”,意謂大眾共住的園林。伽藍可以接納遠道來的僧人,如樹林叢聚,故又名“叢林”。而建築二、三個僧人,住的小屋,稱爲蘭若。自佛教傳人中國以后,東漢永平十一年(公元68年),明帝在首都洛陽城西修建僧院,以馱佛經的白馬和接待印度高僧的鴻臚寺(古代的官署)的“寺”命名,建立了中國的第一座佛寺--白馬寺。從此,我國便以“寺院”的詞,來代替伽藍,叢林、蘭若的名稱。“院”指寺內的院落,有些建築規模較小的伽藍也可以稱爲“院”。但通常是把寺和院連在一起,通稱寺院。

唐宋以后,社會的宗教活動屬于禮部統管,規定新建寺院要向官府申請,得到批准方可興建,甚至寺院名稱也要由官府頒發。所以宋代天聖元年(1023年),閩南名僧許了他在德化貴湖裏一帶傳佈佛教,發動當地十三個自然村信徒,在湖山鼎建西林寺,由縣教論逐級向中央禮部僧錄司上報,至第二年才得到朝廷的批准,並賜額爲“香林院”。

后至明洪武十六年(1418年),本縣在程田寺設立僧會司,主管全縣的僧籍(僧籍就是登記僧人名字及出家得度,所隷屬寺院的簿籍和監督宗教活動的任務。)因此,寺院不但具有特式的僧伽組織,而且有禪林清規的整套管理制度。永樂二十二年(1421年),朝廷先后敕旨推行寺院的清規戒律。違者教育警告或取銷僧籍。香林古代的寺規稿件中云:“或以僧受戒首之,或以住持入院首之,咸以“祝聖”(祝皇帝壽),“如來聖誕“二儀冠其前”。可見外來的佛教,變成了具有中國色彩的宗教,也是爲封建社會的政治服務。

據有關歷史資料記載,從宋至明清數百年來,香林均按封建王朝規定的寺院組織形式,設立住持,意謂安住護持佛法之人。住持的住所稱方丈,意謂地方狹窄僅方丈之地,卻容量無限。后來方丈也成了住持的另一稱謂。對于負責統管寺院全面工作的寺主,也稱住持。住持以下還設執事若干人,但香林的僧侶還不上百人,最多才達99人,執事僧不如大寺之多。只設掌管全寺經濟的監院和職掌書翰文疏的譽錄員等2人,輔助住持照應全寺一切事務。

附:香林寺歷代住持僧人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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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香林分散的典籍進行考查,也有元朝至元年間《敕撰百丈清規》的遺本。它的內容有謹遵佛制、戒行、僧儀……等的細則。爲切合當代時宜特將1989年12月30日中國佛教協會頒佈的寺院管理辦法,收錄于下。

一、漢傳佛教寺廟管理試行辦法

前言

寺廟是僧人住持佛法和修學的道埸,是實踐佛陀慈悲濟世教義的活動埸所,是聯繫團結國內外佛教徒的紐帶。我們應充分發揮其多方面職能,發揚中國佛教三大優良傳統,提倡人間佛教積極進取思想,使之成爲清淨荘嚴具足三寶的道埸,成爲佛教界荘嚴國土利樂有情,走輿社會主義相協調的道路的立足點。爲加強寺廟管理,維護寺廟的合法權益,保障佛教活動如法如律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令、政策以及佛教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管理體制與寺廟組織

第一條寺廟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自己管理,並接受佛教協會的組織領導。

第一條重點寺廟,應按十方叢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團織。

第三條寺廟住持,應根據選賢任能原則,由當地或上級佛協主持,經本寺兩序大眾民主協商推舉禮請之;凡全國重點寺廟,同時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住持任期三年至五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如道風嚴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職,經上一級佛教協會核實后予以免職。免除全國重點寺廟住持職務,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任免寺廟住持,均須報相應政府宗教部門備案。

住持退位后,按寺廟傳統妥善安置,照顧其生活(對其他老、病僧人,亦應關懷照料)。

僧團執事,如監院、知客、維那、僧值等,由住持按照叢林請職制度和協商原則,定期任免之。

住持綜理寺務,主要執事各司其職,發揚“六和”精神,實行民主集中,管理寺廟各方面工作。凡重大問題(包括撤免錯誤嚴重或極不稱職的主要執事職務),由住持召集主要執事及有關負責人員舉行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寺廟如確需設立寺務委員會,主任須由住持擔任,由主要執事組成,可吸收個別愛國愛教,作風正派,有組織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參加,寺務委員會的職責相當於上條的寺務會議,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眾修持與佛事活動

第五條寺廟須安排好僧眾修持,堅持早晚功裸,經教學習,嚴守戒律,整肅僧儀。僧人務須僧裝,寺食,獨身。

第六條寺廟須適當安排講經說法,提高信眾對佛教基本教義的認識水平,啟發他們廣學力行,愛國利民的積極性,指導她們正信正行。

第七條佛事活動在佛教界管理的寺廟和其他佛教活動埸所舉行。活動的規模,次數、時間,應作適當安排,避免妨礙僧人學習和寺廟其他工作。

第八條寺廟不得進行不屬佛教的迷信活動。

第三章 信徒傳戒與僧團管理

第九條對自願出家者,須信仰虔誠,家庭同意,經查明身份來歷,符合出家條件的,方可接受。經一年時間考定合格后,再正式披剃。

第十條接受皈依弟子,應鄭重如法進行。受皈依人須經佛教徒介紹,并填表登記個人姓名、簡歷及介紹人等,交皈依師保存。

皈依弟子,有違反三皈,喪失佛教徒基本條件者,由皈依師除名。

第十一條凡傳授三壇大戒,須遵守中國佛教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見附件)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借買賣戒牒及皈依證授受僧人和佛教徒身份。

第十二條傳戒師,剃度師,皈依師,必須是愛國愛教,戒行清淨,通曉教理律儀,戒臘十夏以上的僧人。

第十三條寺廟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在規定名額內,凡接受常住僧人,己出家的必須驗明戒牒或所在地區佛協(無佛協組織的,可由原寺廟)證明。新出家的按照第九條規定辦理。寺廟對要求常住的僧人,須考核一年合格后報請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戶口轉入及糧油副食供應手續。

第十四條常住僧人如還俗離寺,寺廟予以除名,收回戒牒,並將戶口轉入原地。不守戒律,不遵寺規,教育不改者,經寺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遷單,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利用僧尼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爲非作歹,敗壞佛門,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決定,報上一級佛教協會批准,收繳其戒牒,並將戶口轉回原地。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常住僧人須定居兩年以上,方可外出參學,并須經寺廟同意開具證明,注明參學地點和往來期限。濫開證明釀成嚴重后果者,須追究責任。接待寺廟應驗明有關證明,方准予掛單並按公民遷徒流動的規定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績。

凡掛單僧人,須遵守寺規,隨眾修持,勞作。如有違犯,勸說不聽的,應隨時起單。

第四章 培育僧才與學術研究

第十六條寺廟應安排時間,建立制度,組織僧人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時事政策,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增強愛國守法觀念,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對宗教徒的要求,提高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

第十七條寺廟應積極進行智力投資,采取多種方式,大力培養僧才。可舉辦本寺僧人常年學習班,還可挑選品德較好、佛學、文化水平較高的中青僧人,在法師的指導下,鑽研教理,認真閱藏,進行重點培養。有條件的寺廟,可在省級佛協統籌下,興辦正規的僧伽培訓班(學制一年);也可辦短期的專業知識(如佛事唱念儀軌以及寺廟管理需要的財會,文物保管等)培訓班。

第十八條寺廟應組織有學術文化造詣的僧人,聘請教內外有關專門人才,挑選有培養前途的青年僧人參加,結合本寺,本宗派的歷史特點和收藏的經書,文物,有計劃地開展資料整理和學術研究,把這方面工作和造就人才結合起來。

第五章 生産自養事業与布施佛事收入

第十九條根據農禪並重傳統,因寺制宜,舉辦符合寺廟特點的農業、林業、手工業等生產事業和法物流通、素齋、客舍等自養事業,逐步做到以廟。生產、自養事業,可以吸收必要數量的職工,也可單獨核算,但人事、財務、業務,必須由寺廟統一管理。寺廟應在布局上把生產服務區同主要殿堂、寮房劃分開。

要加強寺廟僧眾與職工的團結合作。廟辦生產自養事業單位負責人可參加或列席寺務會議。寺廟要關心職工的生活福利,職工要尊重寺廟的清規和宗教習慣,服從寺廟的管理。對個別嚴重違犯宗教政策和勞動紀律的職工,寺廟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寺廟不接受社會上的單位或個人在寺廟區劃內任意開設商業,服務網點或舉辦陳列,展覽等活動。如確有需要,須征得寺方同意,並報請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方可辦理。所設網點和舉辦的活動均應以不影響寺廟清淨荘嚴的原則,納入寺廟管理範圍。

第二十一條寺廟可以接受信徒自願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信徒勒捐。寺廟應在量力自願的原則下,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向寺廟攤派財物。

外國佛教界,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不附帶政治條件和無損寺廟主權的捐贈,寺廟可以接受。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確供養個人的以外,均歸常住。

第二十二條寺廟應根據本身財力,積極舉辦佛教文化和教育事業,在國家政府允許範圍內,舉辦安老、施診、修橋補路等利生事業,對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全面佛教事業是一個整體,提倡寺廟之間互相支援與協作。

第二十三條爲適應佛教事業全局需要,漢族地區收入較多的重點寺廟(名單另行商定)試行提供佛教事業發展經費辦法。每年從寺廟總收人中提出2%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佛協。省、自治區、直轄市佛協將此項收入的5%提交中國佛教協會。

第六章 接待外賓與海外聯誼

第二十四條認真做好接待外賓工作,積極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聯誼活動。在接待工作中,應做到熱情友好,文明禮貌,在教言教,體現政策,自尊自愛,注意威儀。應遴選思想,文化佛學素養好的懂政策守紀律的僧人,擔任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條寺廟在涉外活動中,要堅持愛國愛教,獨立自主的原則。寺廟原則上不聘請外國和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擔任職務或名譽職務。如遇特殊情況,須先報中國佛教協會批准后方可商請。

第七章 文物保護與園林管理

第二十六條寺廟的文物,樹木等屬寺廟經管,不接受任何單位占有。

第二十七條寺廟文物,包括經像、法器、供具、古建、碑不刻、墓塔、石窟、壁畫以及字畫古玩等,均應登記造冊,碓定級別,建立檔案,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對有重大價值的文物,應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爲損壞。

對文物保管人員,應組織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提高管理水準。

文物保護,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接受文物部門的專業指導。

第二十八條寺廟園林管理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搞好綠化,管好山林,整潔環境,美化景觀。遵守有關法規,接受園林部門專業指導。

第八章 財務制度與物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寺廟應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結合自身的特點,建立和健全現代財務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出納人員,各司其職,一切收支,均須憑證記賬,嚴格手續。政府撥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寺廟實行民主理財,凡大宗開支,必須經由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定期向常住大眾公布賬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寺廟物資,必須指定僧團有關執事專責保管,造冊登記,嚴格採購,發放手續,並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寺廟應清理、建立、健全所屬房屋,土地、山林等財產的契證檔案。契證遺失的,報請頒證部門查檔複製或補發契證;手續不全的,抓緊補辦并完善法律手續。財產糾紛較多的重點寺廟,可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維護本寺合法權益。

第九章 做好治安與加强消防

第三十三條寺廟根據國家治安條例,建立治保小組,制訂具體措施,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四條寺廟根據消防部門要求,建立消防組織,配置消防器材,落實消防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消除火患阮患。

中國佛教協會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漢傳佛教寺廟共住規約通則

佛制戒律,祖立清規,旨在防非止惡,安身進道,光大法門,造福社會。本此精神,訂立共住規約,全寺上下,均須遵守。

一、全寺僧眾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有關政策,愛國愛教,以寺爲家,勤修三學恪遵六和。(三學:戒、定、慧)

二、住持依選賢制產生,任期三至五年,連選可連任,防止私相授受。

三、住持、班首、執事,均應忠於職守,盡職盡責,愛護常住,關心大眾,任勞任怨,廉潔奉公。如有怠忽職守,居職謀私,經批評教育不改者,免其職務。

四、全寺上下均須謹遵佛制,戒行清淨,僧儀整肅。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五、早晚課誦,二時齋供,坐禪聽講,集體勞動,除按寺廟傳統可以不隨眾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應請假;無故缺席者,應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尊師重教,恭敬耆德,服從執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違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批評或記過。

七、挑撥是非,破和合僧者,應及時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而又屢教不改者,不共住。

八、打架鬥毆,惡口相罵,侵損偷竊常住或私人財物者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對侵損偷竊的財物,須照價賠償;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寺廟除名后依法處理。

九、全寺僧眾均需僧裝整齊,及時剃除鬚髮,清淨素食,禁止飲酒(藥用除外),賭博、看淫穢書刊,如有不遵,經批評教育而屢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外出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經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私自化緣募捐或向香客遊人索要錢物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應愛護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做人情。違者,進行批評教育,照價賠償。

十三、師友親朋來寺,經主管執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保持殿堂荘嚴,環境清淨,僧房整潔;保護寺廟文物,注意防火防盜。

遵規守戒,一視同仁。同居大眾,各宜珍重。

中國佛教協會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禮佛法則:

排班東西對面,立轉身向上問訊畢,仍轉身對面立,又轉身向上拜下,起,拜下,起,拜下,起,問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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