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利润管理

1956年至1979年,本局处于边基建边生产阶段,原煤产量低、成本低、销售价格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到1978年矿井都投产,产量达到38万吨,当年扭亏为盈,利润总额30万元。1956年至1979年累计亏损269.6万元。1980年至1989年盈利1340万元,1990年至1995年盈利1536.6万元。至1995年累计创利2876.7万元,上缴税收3330万元(见表7--3)。1996年以后,每年上缴税利均超过2000万元。

1958年至1961年,实行留利制度,企业提成利润主要用于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开支。

1956年5月成立公私合营永春煤矿以后有关情况:

一、股金:公股份基金42788.44元,私股份基金78000元。

二、利润分配:企业留利,主要是提取企业基金,支付私股股息(年5%),上缴利润。1962年至1977年,实行企业收入国家统负盈亏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本局属晋江地区直属企业,晋江地区财政局对煤矿企业盈亏采取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办法,每年根据企业产量和成本费用变化下达盈亏指标,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发生的亏损经核实后如数拨补。

1978年开始执行企业基金制度,以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商品煤含矸率、原煤坑木耗、全员工效、原煤单位成本、盈亏总额(包括上交利润)和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等八项经济指标和煤炭调运供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规定完成或部分完成计划指标比例提取企业基金,可按工资总额5%及完成指标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1979年至1980年,提取企业基金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行利润和上交利润)和供货等四项经济指标考核,在全面完成或部份完成这四项经济指标的情况下按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1981年,实行减亏分成,减亏部分的80%留给企业。1982年,省财政对省属企业实行吨煤亏定额包干补贴,每销售吨煤(计划内)补贴l元,超计划销售吨煤部分补贴4元。企业减亏部分按二八分成,80%留在企业,并视同企业基金使用。1983年,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实现的利润按二八分成。当年5月l日煤价调整前,销售吨煤补贴10元。

1984年,试行利改税,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45%作为企业留利,作为生产发展基金(60%),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20%)。

1985年至1990年,本局作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参与向省政府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这期间,省财政对总承包企业实行补贴包干(1988年7月1日煤价调高后取消),利润全留,免交所得税。本局实现利润除上交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外作为企业留利。留利分配为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金30%、生产发展基金20%,新产品试制基金lO%、后备基金10%。第一轮总承包期间,本局共实现利润1134.15万元,取得显著成绩。

1991年至1995年实行第二轮投入产出总承包。1991年、1992年承包政策不变。1993年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实现利润先交纳企业所得税33%,然后与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分成,企业留利分配为盈余公积金40%(其中公益金15%),职工福利金30%,职工奖励金30%;1994年、1995年企业留利分配为盈余公积金70%,职工福利金30%。本局在第二轮投入产出总承包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实现总利润1900.1万元,其中1994年实现利润534.21万元,创建矿以来最高水平。

自1996年以后上缴的利税都超过2千万元,其中:1996年为2317.71万元,1997年为2072.62万元,1998年为2105万元。

1996年到1998年,连续三年上缴利润列全省省属煤炭企业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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