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销售

第一节  体制

 

一、体制

煤炭运销是随着经济发展而转变的,在六十年代以前,闽南居民还未认识到煤炭的使用价值时,当时为了推广居民烧煤,矿山派出了工程技术人员到泉州去,当面向群众传授烧煤的技术和方法,逐步实现了以煤代木,从而节约了木材资源,1976年以前本局计划内煤炭销售占99%以上,全部由晋江地区燃料采购供应站统一调拨,极少数为零星销售。

1976年下半年起由供销科一名科员负责煤炭销售的协调,统计表报等工作。

1979年供销科开始由一名副科长负责煤炭的运销工作。

1984年4月供与销分开,矿务局成立销售科。

1989年5月撤销原销售科,成立矿务局运销科。

1995年8月本局在全省省属局矿首家成立矿务局运销公司,运销科继续保留,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现产、运、销一体化管理。成立运销公司后,配备党、政、工领导和正副经理共5人,下设办公室、计划调运室、经营管理室、质量管理室、汽车队、汽车修理厂、筛选厂。共有在岗员工201人。

二、运输

本局地处山区,主要运输工具就是汽车,铁路至1999年7月1日开通,营运煤炭甚少。因此,承运矿区煤炭的汽车主要有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南平、宁德等汽车运输分公司,我局的汽车队,泉州煤炭车队,还有部分本地车辆。

三、装车

l978年前煤炭销售均用人工装车:有永春县驻下洋搬运站包装铅坑矿的煤炭,大蔗沟、曲斗两矿的煤场由本矿和局机关的家属负责装车。

1977年从厦门购买一台ZL40型装载机。同时请潘洛铁矿的陈忠浮师傅来局培训6名装载机司机。实行机械装煤,提高了装煤速度,也促进了煤炭运输。

1978年从厦门又购进ZL40型有架驶室的装载机一台,进一步增强装车能力。1979年再购进两台ZL40型装载机。

1980年省经委投资30万元,拨12万元给我局购买一台ZL40型装载机(18万元给公路部门作为矿区道路的维修)。

1983年各购买一台新ZL-40型装载机(是厂家的更新换代产品)。

1989,1991,1994年各购ZL--50型装载机一台。1995年为适应铁路装车的需要再购进一台ZL-50型装载机,至此,全局已全面实现机械化装车,彻底结束了人工装车时代。

四、计量

1979年以前的煤炭销售计量均采用测量比重,在车上平车划线计量的办法。每半年还要测量一次煤炭比重,工作量大,手续繁锁,浪费时间,因此:1979年在天湖岩矿投资建造一台30吨地中衡。

1980年在大蔗沟矿投资建造一台30吨地中衡。

1989年在铅坑、曲斗两矿各投资建造30吨地中衡一台。1995年在筛选厂投资一台30吨电子计量地中衡,至此,彻底结束了煤炭计量人工作业的时代。

五、质量

煤炭质量好与坏直接关系到销量,其标准是要通过科学仪器检验的,检验结果才是产品质量的客观依据。1979年本局投资lO多万元,建造一幢化验室(包括仪器设备在内),并派两名人员到省煤炭研究所去学习化验,同时自己培训多名采制化人员。

1983年,通过省物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来局验收煤炭按质论价的检测条件和方法,得到了认可,符合煤炭按质论价的要求。

1984年1月1日起本局是全省第一家实行了煤炭按质论价的单位。经过多年检测,本局煤炭质量稳定,属低硫、低灰、高热量的优质无烟煤。


第二节  销售

 

建矿初期,煤炭销售十分困难,一是用户急待开发,二是交通十分不便,运输困难。当时唯一可以行走的只有林间小道。第一代矿工们就是脚穿草鞋,肩挑土箕或麻袋,把他们控掘出来的煤炭一担担挑到离矿区二三十公里外的蓬壶乡,交给泉州商业部门组织的收购站收购。一年仅销售出煤炭2700多吨。

随着矿区的逐步开发,在国家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政策指导下,工业用煤量也逐年增加,尤其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遍地大炼钢铁,煤炭需求量急剧上升,从1958年到l960年三年间就销出煤炭163000多吨。

1961年,全国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许多工厂下马关闭,煤炭销量迅速回落。加上1966年"文化革命"开始,其后十年间,由于许多厂、矿"停产闹革命",煤炭销售更加困难。本局虽然坚持"抓革命,促生产",但产出的煤炭销路不好,只好积压库存,部份人员只好下马。从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本局的煤炭年销量一直在3.4万吨间徘徊,这期间共销售煤炭36万多吨。

七十年代后至八十年代,由于本局机构建设增强,矿井生产系统的日益完善,生产能力成倍增长,加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城乡工业用煤和人民生活用煤普及。社会需求量也同时增加,这一时期(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本局共销出煤炭237万多吨。是前十年销量的6.5倍。

八十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工农业建设齐头并进,各式各样的工厂烟窗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立。社会需煤量急剧上升,本局的产煤量也有了同步的增长,销售市场不断扩大,南至厦门,北至福州,西至三明地区,销售面遍及大半个福建省。年销量均在40至50万吨,这十年间共销售煤炭435万多吨,比前十年的销售量翻了一番。但是在八十年代末,由于乡镇煤矿迅猛发展,整个天湖山矿区布满了一、两千个小煤洞,乱挖滥采,小煤乱大煤的现象不断加剧,严重地干扰了本局的正常生产和销售工作。尤其是在1989年"六四"思潮的影响下,无政府主义更加泛滥,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随意降低煤价,大量倾销小煤生产的煤炭,抢占大矿原有的销售市场,甚至发展到限至大矿煤炭生产和销售。大矿煤炭严重积压滞销,生产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为了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和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企业和工人自身的利益,此时,本局工人们自发地组织起工人纠查队,上路检查无证运载和严重超载的车辆,制止小煤乱大煤的非法行为。这一举动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继而出面协调。从此走出一条天湖山矿区煤炭产运销总量控制地企共同协调的在全国少见的路子,受到了省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在这这期间,本局的煤炭库存量高达13万多吨.煤场暴满。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难题,销售部门与有关厂家联系协商,采取寄库的办去,分流库存量,以减少产成品的损失。

从九十年代开始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煤炭销售从计划调控转向市场调控,计划外售量大大超过计划内销售量,市场经济十分活跃,质优、价廉、货源充足是本局立足市场的根本。抓住机遇,开拓市场、争取新用户,扩大销售范围是销售部门的经营策略。近几年来煤炭销售量都在50到60万吨左右,五年间共销煤炭289万多吨。

从1956年生产第一担煤炭起,本局至今已向社会提供了1000多万吨的优质煤炭。这些煤炭主要是供应泉州地区和莆田地区的工业用煤和生活用煤。也有一部份供应厦门、福清、三明等地。此外,还有少量运往折江沿海城乡。根据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的流向统计,其煤炭流向比例大致如下:永春15%、南安l6.1%,晋江5.6%、泉州11.2%、惠安4.65%安溪14.4%、德化4.8%、莆田21.3%、福清2.52%、其他4.23%。

 

第三节   价格

 

福建省煤炭价格长期偏低,煤炭生产企业经营困难,缺乏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长期靠财政补贴维持。

1956年至1958年煤炭出矿价:块煤13元/吨,粉煤9元/吨。

1959年至1960年煤炭出矿价:混煤1O.50元/吨,不分块煤和粉煤。

1960年省计委(60)计财字第3049号文"规定1960年煤炭出厂价格通知",地区(60)计物第166号文规定,出矿价格统一调为9.85元/吨,不分块煤和粉煤,从6月l了起执行。

1962年福建省燃料工业局关于调整1962年煤炭出厂价格通知(62)燃计财字0197号文规定,从2月1日起执行。煤炭出矿价格块煤18.50元/吨,粉煤12元/吨,统煤13.40元/吨。

1965年,省物委和财政厅决定调低煤荧出矿价,混煤每吨调低2.0元,即统煤为11.40元/吨,此后一段时间没有调整。

1970年8月1日,本省国营煤矿无烟某出矿价格调为块煤21.0元/吨,粉煤14.0元/吨,乡镇煤矿所产无烟煤则由12-14元/吨,统一调至16元/吨。

1977年,省内煤矿出矿价格实行以矿定价,本局无烟混煤从16元/吨调至20元/吨(灰分25%以下,发热量5500大卡/Kg以上);无烟块煤从2l元/吨提至25元/吨,乡镇煤矿无烟混煤从16元/吨调至18元/号;块煤从21元/吨调至25元/吨。

1979年省革委会发出《关于调整省内某炭价格的通知》,将省内无烟混煤分为五个等级,以矿井定价。本局东部矿(铅坑、大蔗沟、曲斗)23元/吨,西部矿(天湖岩、一号矿、二号矿)21元/吨,乡镇煤矿按三等煤论价,即每吨21元。1983年5月,省属煤矿煤炭出矿价由平均23元/吨提高至33元/吨。

从1985年开始,为鼓励煤矿多出煤,省政府决定对省属煤矿实行超产加价政策。即以1984年省属煤矿计划产量305万吨为包干基数,超过包干基数的统调煤量按省定出矿价格加价50%(加价50%收入,省煤炭总公司集中40%,企业留存60%)超过当年计划再增产的煤炭为超产煤,议价销售。

1988年,省物委、计委、经委《关于省产煤炭实行按质论价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即将省内煤炭出矿价由按矿井定价改为按质论价;煤炭质量分为十个等级:暂无化验条件的煤矿仍按矿井定价,按五等煤价计收,其中,无烟混煤46元/吨,乡镇煤矿出矿价为40元/吨。是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内统调煤炭实行超包干基数统一加价,省内统配供应的超包干基数煤炭,除城镇生产用煤和小合成氨工业用煤外,其它工业用煤和市场营业性用煤,每吨加收14.21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本局天煤局发销字(1988)第Ol号文关于煤炭价格调整通知中,明确规定从5月1日起,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签订合同的:块煤各矿一律为55元/吨(包括统调)。东部矿粉煤为45元/吨,西部矿粉煤为40元/吨。

二、无签订合同的零售价格:块煤各矿一律为65元/吨,东部矿粉煤为54元/吨,西部矿粉煤为45元/吨。

本局1988年又以天煤局发销字(1988)第008号文对煤炭价格作了调整通知:

一、计划内价格:粉煤价格统一按省"三委"文件执行,全部按质论价。块煤价格各矿均为65元/吨。

二、计划外价格:二号井粉煤单价为66元/吨,块煤单价为85元/吨。

三、计划内和计划外每吨均增收维简费3.0元和装车费1.5元,从8月16日起执行。

从1991年开始实行代征吨煤1.5元的煤田地质勘探费。计划外供应的比例逐步增大,煤炭价格为适应市场变化也经常调整。

1992年天煤局发销字(1992)第2号"关于调整东部矿煤价的通知",决定从4月5日起,东部矿计划外现金销售煤炭价格调整为:粉煤80元/吨,块煤100元/吨。

1992年天煤局发销字(1992)第3号"关于调整计划外现金煤炭价格的通知",对本局的现金销售的煤炭价格调整为:块煤单价全局统一为115元/吨,粉煤单价东部矿为83元/吨,西部两矿为70元/吨,从5月1日起执行。

1992年天煤局发销字(1992)第6号"关于调整计划外现金煤价格的通知"对本局现金销售的粉煤东部矿每吨提价2元,西部矿每吨提价5元,从7月1日起执行。

按省物委、省煤炭公司文件《关于调整省产煤炭价格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对我局的煤炭销售价格,装车费重新调整:

一、统调平价部分按出矿每个等级提价10元/吨,维简费由3元/吨提高至5元/吨,统调加价部分按出矿每个等级提价l0元/吨,加价14.20元/吨,维简费同样提高到5元/吨。

二、计划外销售单价不变。

三、装车费由原来1.5元/吨调为2元/吨,从9月1日起执行。

1993年天煤局发销字(1993)第2号"关于调整煤炭价格的通知"根据省物委文件闽价(1993)商字022号文,结合本局煤炭生产情况,从1993年2月1日起重新调整煤炭价格如下:

五等煤单价每吨从56元调整为70元。供给化肥系统块煤每吨增加筛选费6.

5元。

特等煤每吨为90元。

供给然料和工业用煤的块煤,每吨增加筛选费7.30元,特等煤每吨为110元。

现金销售的块煤每吨增加筛选费lO元。特等煤每吨为120元。

1993年省物委闽价(1993)商字329号"关于调整省产煤炭价格的通知"中规定:

一、煤炭出矿价,五等无烟煤由现行每吨70元调整为90元。

二、小化肥用煤由现行每吨56元调整为90无。1993年天煤局发销字(1993)第6号"关于调整计划外现金煤价格的通知"中规定:从6月15日起,东部矿现金销售粉煤每吨调为125元,二号井粉煤每吨调为105元,现金块煤统一调为:机装每吨145元,手工装每吨155元。

1993年天煤局发销字(1993)第9号"关于调整计划外煤炭价格及装车费的通知"中规定:计划现金销售粉煤每吨调为135元,人工筛选块煤每吨调为165元,从8月份开始执行。装车费由2元/吨调为3元/吨,从9月l日起执行。

1994年5月1日起,化肥工业用煤,每吨块煤调为100元,增加筛选费每吨20元(铅坑、曲斗两矿),大蔗沟矿每吨增加15元,每吨出矿含税价铅坑矿和曲斗矿为144.20元,大蔗沟矿为139.20元。对燃料及工业用煤,粉煤增加浮动价30元/吨,块煤增加筛选费20元/吨,出矿含税价为粉煤154.20元/吨,块煤为174.20元/吨。市场用煤销售在:500吨以上的粉煤出矿价:铅坑矿和曲斗矿为155元/吨,大蔗沟矿为150元/吨,天湖岩一号矿和二号井为140元/吨。块煤铅坑矿和曲斗矿为175元/吨,大蔗沟矿为165元/吨,天湖岩一号矿和二号井为l60元/吨。500吨以下粉煤,铅坑矿和曲斗矿为160元,大蔗沟矿为155元/吨,天湖岩一号矿和二号井为145元/吨,块煤铅坑矿和曲斗矿为180元/吨,大蔗沟矿为170元/吨,天湖岩一号矿和二号井为165元/吨,以上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金煤则开具通用发票。(粉煤铅坑矿和曲斗矿为150元/吨,大蔗沟矿为145元/吨,块煤铅坑矿和曲斗矿为170元/吨,大蔗沟矿为160元/吨,均为机装价)。

1994年下发天煤局发销字(1994)第5号"关于调整市场供煤价格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2号文件规定,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为13%。我局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场供煤价格,即计划外批发价在1994年5月1日通知价格的基础上,每日购进粉煤在1000吨以上的降价5元/吨,1000吨以上的降低10元/吨,从7日1日起。

1995年下发天煤局发销字(1995)第2号"关于调整市场煤炭销售价格的通知",根据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的闽财工[1995]96号和闽煤计字(1995)132号文中关于省属煤矿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省属煤矿企业提取的吨煤维简费从23元,提高到35元,专门建立省属煤矿解困和衰老报废矿井转产基金,保证生产矿井维持简单再生产,增强企业后劲。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本局决定从5月1日起对市场及工业用煤价格做适当调整,即计划外批发价在原签订合同暂定价格基础上,上调5元/吨,零售价同时上调5元/吨。

1995年下发天煤局发销字(1995)第10号"关于调整市场煤炭销售价格的通知",根据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的闽财工(1995)96号和闽煤计字(1995)132号文精神,本局决定从11月l日起对市场及工业用煤价格作适当调整,即计划外批发价在原签订合同暂定价格(11月1日前)的基础上,上调5元/吨,零售价格也同时上调5元/吨。1996年以后,由于市场疲软造成煤炭销售量起伏不稳,矿务局采取了随行就市的价格销售策略,以保证产销基本平衡。

煤炭出矿价格历年调整情况详见附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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