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制度
建矿初期,本局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1959年4月,开始执行全国煤炭工业统一的生产工人(省、县属标准)工资标准(八级制),但执行最高工资等级线不超过五级工资标准(见附表5~1)。
1963年,煤矿企业普通工人开始执行饥电一类工资标准(八级制),其他职工按从事不同工种和岗位执行不同工种(岗位)的工资标准。此后,本局内部职工即有行政级、技术级、卫生级、中小教级、驾驶级、商业级、吹事级等工资标准(见附表5--2)。
1978年9月,省煤炭工业局规定,井下昕有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经过六个月熟练期后,定级标准为二级工,并执行井下放宽三级政策。凡享受放宽级的井下工调到井上或外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应降低一级工资等级。但对从事井下采掘连续工龄满12年以上的,调到井上或外单位(包括在井下因工致伤,职业病),可保留井下放宽工资等级。
1980年9月,凡执行机电一类工资标准的职工在各自工资等级基础上提高2.83%(见附表5--2)。
1984年,省煤炭工业局规定:农民轮换工工资等级比固定工高定一级工资,下井经过六个月熟练期满后,采掘工实行"下三定四级”,辅助工“下二定三级”,合同期满退 场时,可按来矿时间每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标 准工资作为退场费。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本局执行新拟企业 第一种工资标准 (即39元系列) ,对内部过去 执行的行政级、技术级、工人级、卫生级、中 小教级、炊事级、商业级、文艺级等等繁多的 工资种类一律取消。套入统一工资级别和工资 标 准 ,只分成干部级和工人级二种工资级别(见附表5~3)。
1986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 《关于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规定》,对劳动合同制 工人其保 险 待 遇 用 工 资 的 15% 予 以 补贴。是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规定,井下工(包括正式工 ,全民合同制和农民轮换工) 熟 练期六个月内 ,采掘工定为三级 ,辅助工定为二级。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采掘工定为四 级 ,辅助工定为三级 。按上述标准定级的井 上 、下 工人之间调动应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 资等级,其原则:
(一) 井上调井下从事采掘工作的 ,可以高定二个级差 ,从事辅助工作的 ,高定一个 级差 ; 已达到井下最高工资等级线的不再高定。
(二) 井下因工致残调井上工作的 ,保留井下工资级别。
(三)井下工人非因工致残调井上工作的, 在井下实际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保留井下工资 级别,不满10年的调井上工作的,其工资等级 按闽政 (85) 100 号文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等级。
(四) 采掘工人调井上其他工作的 ,从事 采掘实际年限满 5 年的工资级别不变 ,不满 5年的降一级工资级别。
1987年lO月,为稳定矿山教师队伍,根据 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局中小学的人员实行标 准工资10%的津贴。
1988 年 10 月,根 据 省政府有关规定, 90对本局职工医院的护士实行标准工 资 10% 津贴。
1989年,为稳定煤矿采掘工队伍,根据省 政府有关规定,对井下采掘工由原来的 “下 三定四”改为“下四定五付”,即熟练期为 四级,定级工资为五级付;井下辅助工由“下 二定三”改为“下三定四”。是年,为解除 农民轮换工的后顾之忧,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规定,对完成和超额定成当月生产任务,年出 勤满 250工日的农民轮换工,由企业再增发 本人标准工资 25% 作为农民轮换工的“劳 动保险金”,由企业代储,等合同期满办理退 场时一并发给。合同未满中途离矿的即予以取消。是年,省劳动局又将新拟企业工人等级八级正之上再延伸二个工资等级,即增加九级、十级。同时,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规定, 为鼓励职工安心矿山工作,在煤炭企业工作 的职工实行矿龄津贴。其标准:按照实际工 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增发0.5元,达到退 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国发 (78)104号 文有关规定的工龄年限比例发给。
1991 年 5 月,根据省劳动局提高粮油 价贴6元/月的有关规定,标准工资由 39元 系列调整为45元系列。
1993 年 9 月,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为稳 定矿山职工队伍,原实行的矿龄津贴由满一 年增发0.5元提高为每满一年增发 1.0元; 同时,并实行工龄津贴,其标准为工龄每满 一年增发 1.0 元,达到退休年龄办理手续 后,仍按实际工作年限发给工龄贴。对矿山 职工还规定实行山区补贴。其标准 (见附表 5—4)。
199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根据有关 规定和福建省劳动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编印 《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参考标准表》,结合煤 矿情况,决定提高系列工资标准水平,由原执行 45元系列提高到 54元系列标准 (见附表5—5)。
第二节 工资调整
1959年,职工工资进行全面调整,工人改为统 一 执行煤炭工业第三组工人工资标 准。由于煤矿工人大部分来自农村,对生产 技术还不够熟练,在定级时,井下工人定级只有1—2级,少数人3—4级。
1961 年11月,有 40%的职工调整工资。
1963年6—8月 ,有 40%的职工调整工资。
1971 年 9—11 月,部分低工资职工调整工资。调整的对象: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高级工;1960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1966 年 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 工的人员,参加调级的人员一般升一级,增 资额在5元以下的,可以增至5元。
1977 年 10月,根据国发文件规定,本局40%职工调整工资。调整对象: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以及 1971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 年 底 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1957 年 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其他人员 (不包括行政 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级差小于5元可增加5元 ,大 于7元的只增加7元。
1978 年 10月,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2%职工进行奖励升级。
1979 年 11月,根据国发文件规定,本局 40% 的职工调整工资。这次增资级差小于5元的可以增加5元,有附加工资的职 工,升级增加的工资多于5元的部分应冲销 附加工资。
1981 年10月,根据国发文件规定,对本局内部事业单位文教、卫生人员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个别人员升两个级差。
1983年根据国发文件规定,1983 年 9 月底在册,1978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 列入调资范围,除少数违反规定外,全部调 升一级工资,少数职工升二个级差。对“以 工代干”人员按新拟干部工资标准增加级差, 有附加工资未冲销的继续冲销。
1984 年本局第一次行使局长3%升级 指标。
1985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 ,按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经省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即省属煤矿按新拟企业第一种工资标准套级 (39元系列),这次职工调资采取“一梳、二 调、三升级的办法” 。1985年6月底在册职 工3121人,升级人数2685人,占83.6%,梳 齐人均1.86元,调整人均 12.83元,升级人数人均11.49元。
1987 年 1 月根据省劳动局45号文规定 《 关于适当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和 上年度局长 3%指标,对部分职工进行调高半级工资。1986 年 9月在册378人,升级人数1074人,占 28.4%,升级对象人均增资 6.89元。
1988年用局长3%指标第三次给工作 业绩突出的职工奖励升级。
1990年10月,根据闽政(99)12号、34 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升1.5级工资。1989年 10 月在册职工 2776人,符合 12 号文件升一级工资的人数2510人,占 90.4%,人均增资 11.01 元。符合34号文件升半级工资 人数2575人,占92.8%,人均增资6.53元。
1991年1月,根据闽劳薪(90)34号,(91) 14号文件规定,本局在第一轮六年承包期间 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按规定给职工奖 励升半级工资,1990 年 12 月 底在册2849 人,升级 1897 人,占 66.6%,人均增资 7.04元。
1992年1月,根据闽经企业 (92)788 号及闽劳新便(92)62号文件规定,本局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称号,职工浮动半级工资转为固定半级工资。1992年12月底在册职工2749人,浮动转固定升级人数2211人,占80.4%,人均增资6.97元。是年,第四次使用局长3%升级指标。
1993年1月,根据闽劳办(93)026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实行工资调整,其中部分升一级。在册职工2542人,升级人数2066人,占81.3%,人均增资额12.69元。
1994年7月,根据闽政(93)45号文,本局实行浮动转固定升级。1993年12月底在册人数2487人,升级人数2071人,占83.3%,人均增资额14.64元。
1995年1月,根据闽劳薪(94)24号文,本局实行固定升级。大部分职工升一级,少数升1.5级,2.0级,2.5级、3.0级。1994年12月底在册职工2439人,升级人数2219人,占91.0%,人均增资额24.41元。
1993年7月开始,对科(股)长试行岗位工资。全员岗位技能工资也在制定,1996年在全局管理岗位中实行岗位工资(见表5----7)。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84年前,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每年根据人数和工资等级、津补贴下达工资基金计划。1983年,本局率先在内部单位试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对附属单位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归已,超支不补的办法。
198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对省属煤矿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和非原煤生产独立核算单位按实际人数、完成工作量、工资奖金水平下达工资基金计划,年终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核实,同样也实行节余归已,超支不补,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的办法。
历年工资含量包干情况见附表5--6
第四节 奖励与津贴
一、奖金
1960年初,曾实行奖励制度,基本工资加超额奖、综合奖。
1966年,将原来的奖金和综合奖改成人人有份的"临时附加工资"。附加工资在以后的历次调整工资时被逐步冲销掉。
1978年4月,本局恢复实行季度综合奖励制度。全面完成综合指标时,地面人员4元/月,井下辅助人员6元/月,采掘工8元/月。
1983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改按吨煤提取奖金,每吨提取1元,超产部分每吨提取2元。
198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实行吨煤92包干办法。在包干工资总额中,除支付正常工资津贴外,其余可作为工资基金,也可以作为奖金使用。具体由矿务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因国家对井下采掘工人的工资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免征奖金税的政策,主管部门决定对各局、矿实行工资基金节余归已的办法。因此,本局内部的奖金最初实行月奖,后来改为实行季度奖,最后又再实行月奖的变化过程。奖金发放形式有:完成任务奖、超额奖、安全奖、材料节约奖、半年奖、年终奖、劳动竞赛奖、浮动工资奖、效益承包奖等。
1994年,本局还把历年节余提取的工资基金拿出300万元作为职工退休养老补充基金。并规定调出矿山或各种原因中途离开矿山不能享受。
进入八十年代后期,由于物价上涨,加上煤矿企业地处山区,奖金已成为职工固定收入来源。由于奖金仍然存在吃大锅饭现象,奖金作用日趋降低。为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本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自身经济能力,正在试行"全员岗位技能工资"方案。
二、津贴
(一)下井津贴:
1959年,本局执行井上、井下工资级别标准。由于井上井下差额不大,不利于调动职工下井积极性。
1962年起,取消执行井下工资标准,统一实行井上工资标准,下井另发下井津贴,其标准为本人月标准工资15%随工资发放。
1979年,下井津贴改按绝对值计发,采掘工每班下井0.60元,井下辅助人每班0.5元,地面人员下井0.4元。
1980年,下井津贴标准:采掘工每班0.8元,井下辅助工每班0.6元。
1986年,下井津贴标准:采掘工提高到每班下井1.6元,井下辅助工提高到每班0.8元。
1993年至今,下井津贴标准:采掘工再次提高到每班下井3.0元,井下辅助工提高到每班1.5元。
(二)保健费:
1978年前,本局实行下井保健津贴为每班0.22元,全月为5.5元。
1978年--1988年,下井保健津贴为每月6.5元。
1988年8月起,下井保健津贴为每月12元。
1994年起,本局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给患矽肺病的退休人员的保健费每月30元。
(三)本局有关津贴还有:班队长津贴、夜班费、班中餐、粮付津贴、教、护龄津贴、山区津贴、工龄贴、矿龄贴、采掘工龄贴等。